所謂「虧損」,係指雇主之營業收益不敷企業經營成本,致雇主未能因營業而獲利。雇主虧損與否之認定,應從長時期予以觀察,不可以因為短暫虧損現象,即認定此現象為虧損,又雇主亦應提出近年來之經營狀況,說明虧損情形及終止局部勞動之計畫,確定確有虧損時,始得解僱勞工,避免雇主逕以虧損為由,不當資遣勞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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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