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又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依法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非謂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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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