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之告訴只需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追訴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罪名是否正確或有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5222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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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