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因收養身分關係是否存在,對於第三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時,除應准許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身分關係是否存在之訴,亦應准許養子女對該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身分關係是否存在之訴,以除去其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不因該養父母是否死亡而受影響。上訴人以其與鄭邦培之收養身分關係為被上訴人即鄭邦培之另一養女所否認為由,提起確認其與鄭邦培之收養關係存在訴訟,而此收養關係是否存在,影響兩造對鄭邦培遺產之權利義務,本件確認之訴即難謂不能除去其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而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審見未及此,所持法律見解與此相異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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