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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
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
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一八號判例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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