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1.傷害罪: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論以過失犯(但還是有可能被判定為故意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2.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刑法第287條參照),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但若是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倘若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檢察官和法官不會主動進行偵察和審判的程序。
3.其他問題
(1)如由警方做完筆錄..轉送地檢署,由於這部分是屬於「刑事部分」,基本上你已經提出告訴了,接下來警方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那你就等候通知,檢察官應該會傳喚你去作證,至於多久不一定,大概一至兩個月不等。
(2)基本上刑事部分,如果你已經於六個月已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見得會一直要你出庭,至於民事部分,如果你有另提訴訟,就要你自己去開。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就看你個人,因為律師費用你也應該考量划不划算。
(3)若對方一直耍賴..那就是提出民刑事訴訟了,要不然好像也拿他沒輒............
(4)調解不用付錢,就在調解委員面前雙方磋商一下,基本上沒有強制一定要調解成功,大家只是發表各自的條件,看可不可以避免訴訟。
(5)當一場事故發生時可以申請車禍事故責任鑑定,由鑑定委員會做車禍事故責任的鑑定。
(6)自行清理導致無直接證據(一樣由鑑定委員會做分明),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
(7)鑑定委員會不具有絕對的法律上效力,它可以說是一個鑑定肇事責任的機構,當雙方對警方所作的肇事責任研判有異議時,可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一般來講,一次收費新台幣3000元,將來告到地檢署或法院去時,通常檢察官或法官主要就是依據鑑定結果來判定雙方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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