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明定。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該團體與人涉訟時,自應以該團體為當事人,而由此項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766號判例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或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2461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非法人團體 當事人能力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