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意旨乃為促使鄰地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如知有越界情事,應即提出異議,阻止動工興建,以免建物完成後,請求移去或變更,致令土地所有人損失過鉅,對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是以所謂「知其越界」,應從寬解釋,以鄰地所有人可能認知為已足,苟鄰地所有人非因不在或有可恕之理由而不知,尚不能謂為不知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三二三六號、五十六年台上二三二八號、五十八年台上二○八三號及六十三年台上四八五號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