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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民法第345條、第3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202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意旨參照),並不因契約寫在何種紙張甚或僅有口頭約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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