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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雖有明文。惟按「表意人撤銷其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應於發見詐欺後1 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前段定有明文。該項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撤銷權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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