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OI_t53qExhhZwPMIoyLg  

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雖有明文。惟按「表意人撤銷其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應於發見詐欺後1 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前段定有明文。該項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撤銷權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