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上固適用於具有對價關係之雙方債務間,然而,雖非具有對價關係之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其兩債務之對立,在實質上有牽連性者,基於法律公平原則,亦非不許其準用或類推適用關於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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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上固適用於具有對價關係之雙方債務間,然而,雖非具有對價關係之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其兩債務之對立,在實質上有牽連性者,基於法律公平原則,亦非不許其準用或類推適用關於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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