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452 


裁判要旨:按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外,以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上述縣政府聯合公告關於石門大圳灌溉區池塘處理辦法,縱規定區內池塘之徵購,由上訴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並簽訂同意書,此項同意如無上述特約情形,亦難解為雙方必須簽訂同意書,買賣契約始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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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