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告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第230 條第1 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可知編造年度財務報告表冊係屬董事會之法定職權,尚不得由董事長單獨行之經濟部884 28 日商字88208460號函函釋在案,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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