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4條係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所謂不公平競爭係指商業競爭行為違反社會倫理,或侵害以品質、價格、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中心之公平競爭。而交易秩序係指符合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原則之交易秩序,包括不阻礙競爭者為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再查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適用並不以產生實害為前提,是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該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只要該行為實施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達到抽象危險性之程度為已足。」,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006號、94年判字第479分別著有判決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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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