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罪,其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除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外,尚須適於「人」之起居始可,此由該條項將「住宅」與「建築物」併列即可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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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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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