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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