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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