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一、關係人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聲 請 人


 



 



性別:(男/女)。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地址:



法定代理人(父)



 



性別:男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法定代理人(母)



 



性別:女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代 理 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市內聯絡電話(務必填載以便聯絡)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債 務 人



 



性別:            職業:


市內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二、聲請之事項(請勾選):


請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為下列保全處分: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受益人或轉得人姓名:


□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三、注意事項:


1、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
、聲請人如有更名,煩請更名前、後之姓名及更名時間(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註明有無本院執行事件,如有其承辦股及案號清單。


四、利害關係之陳明: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理由如下:


 


 


五、依聲請事項所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


 


 


六、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


 


 


   


台灣  地方法院


              具狀人         (蓋章)


              撰狀人         (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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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