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一、期間
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聲請狀可至下列網頁查詢參考範例:「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34民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四、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一) 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二)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三)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 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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