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程序

 

 

一、聲請要件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二、   管轄法院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三、聲請權人

 

 

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   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監護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代表人。

 

 

五、精神鑑定

 

 

聲請人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請務必於書狀中敘明:聲請法院至何醫院做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自行向醫院查詢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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