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程序
一、聲請要件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二、 管轄法院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三、聲請權人
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 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輔助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五、精神鑑定
聲請人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請務必於書狀中敘明:聲請法院至何醫院做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自行向醫院查詢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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