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於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但抗告人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其中一個,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前開規定選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5號)。
全站熱搜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於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但抗告人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其中一個,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前開規定選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