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之一種,此觀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即明。又按圖形著作係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76 10 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 點第6 款之規定亦明,且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刑事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故科技設計圖如係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之程度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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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