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之預備之合併 (或稱假定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換言之,預備合併之訴,係以附先位之訴為有理由之解除條件,而與先位之訴合併提起之訴訟,故於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法院就備位之訴,即無庸再為審判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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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