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股東會議決議為法律關係發生或消滅之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乃為法律事實,其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但非法律關係本身」、「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家具工會之會員大會決議無效,該決議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而非法律關係本身,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此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判決79年台上字第434 號判決87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82年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85年台上第58號判決可茲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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