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定有明文。成年人如未受禁治產宣告,除有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脆而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情形外,均享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自不能謂為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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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