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倘法院就當事人所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未曉諭當事人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而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前,遽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確實與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1項、第297條第1項及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95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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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