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票據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九八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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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