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另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 其名譽遭受損害,可請求登報道歉回復其名譽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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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