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進行併購時,異議股東除需就該議案作成決議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外,尚以『放棄表決權』為要件。是以,『放棄表決權』之股東即『不得參加表決』,並進而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規定,該放棄之表決權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經濟部961213日 經商字第09602431140號函文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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