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68 定有明文。公司減少資本事涉股東、債權人及第三人之權益,公司法又將減少資本列在變更章程中,而變更章程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是公司減少資本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股東常會關於減少資本案之決議雖未達公司法第277 條第2所定之出席人數,然屬股東會決議方法之違法,非決議不成立,僅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於自決議成立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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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