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公司法第191 條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 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是(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 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19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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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191 條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 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是(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 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19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