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想了解更多刑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我們的網站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背信罪 身分犯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