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而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乃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故價金及標的物,即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是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本為不要式行為,若已對此兩者意思一致,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尚未成立。又契約固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0740年度臺上字第148268年台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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