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負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一千零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雖因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而使父母之一方就子女之監護單獨負其責任,
惟他方 (即未任監護之一方) 對於子女之監護權係一時的停止而已,並不因離婚而喪失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八號判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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