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1 
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者。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請重整,係因其財務狀況已陷於困難,並達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者,始出此策,衡情該窘境對公司之獲利情形及永續發展,自有重大影響,而公司之獲利情形及是否永續發展,則屬影響正當投資人是否投資及該公司股票價格是否漲跌之重要決定因素,故其自屬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