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參照土地法第79條第2 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 項規定,地政機關一經受理即應依當事人之申請將書狀滅失(含毀損、遺失)之事由,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公告公文書上對外發布,且由書狀是否確實滅失,係由當事人敘明事由自行切結負責觀之,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上所載書狀是否滅失之事實,並不作實質審查,僅於形式上審核所應檢具之文件是否齊備即足,是行為人明知房地所有權狀並無遺失、滅失或遭竊之事實,仍以遺失為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自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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