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適用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本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亦同此意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