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8/07/18 台財稅第34927號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公司組織者,係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合法授權之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而代表公司之股東,非公司組織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所稱之負責人為限(按「商業登記法」§9I:獨資負責人為出資者;合夥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9II: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