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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不構成詐害行為,蓋清償債務雖積極財產不免減少,但同時又減少其消極財產,故無詐害之可言(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839號判例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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