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不構成詐害行為,蓋清償債務雖積極財產不免減少,但同時又減少其消極財產,故無詐害之可言(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839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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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