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建房屋之定作人或買受人,通常係於承攬人交付房屋由定作人受領後,方始進入房屋內裝潢,故定作人或買受人進入屋內為裝潢之行為似可認為定作人已為驗收新建房屋並予受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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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