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權之發生與清償期之屆至本屬兩事。繼續性給付債權之僱傭契約,於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契約成立時,權利義務關係即已發生,雙方未來陸續發生之勞務及報酬給付義務,係未屆履行期之債務。若受僱人屆期不履行,僅僱用人得否終止契約之問題,並非雙方債之關係尚未發生,雖未屆期之債務,可能因當事人提前終止契約而消滅,且於期限未屆至前未具體確定,但尚難謂其債之關係未發生,此觀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百八十八條及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自明。乃原審見未及此,逕認連雅清對上訴人之薪資債權並非於僱傭關係成立時發生而係每月陸續發生,所持之法律見解,已有違誤。次按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參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判例)。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抵銷契約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