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之設定抵押權行為,如確屬無效,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113 條規定,行使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2556號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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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