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制作私文書權利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構成要件。且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文書之責,換言之所謂「偽造」必須文書之名義人非屬真正,同時內容亦欠真實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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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