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1款所明定。又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人為進一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救濟程序,是被害人除應提出曾受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外,亦須證明加害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否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尚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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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旨在規範具有家庭暴力習慣或家庭暴力傾向者,而家庭成員間有所爭執,乃屬常情,非謂所有家庭內之爭執均為家庭暴力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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