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固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惟若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則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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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