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

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

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

屬於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解除 不履行 民事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