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
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
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
屬於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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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
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
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
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
屬於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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