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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監獄應該是用來關真正需要與社會隔絕的受刑人,可是目前每年進入監獄的受刑人有超過六成,將近1,6000人,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輕刑犯。

 坐牢並不是讓他們自新的好方式,給他們一個懺悔的機會,開闢一條自新的道路,讓他們用實際的行動彌補社會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損失儘速補償,使社會的秩序儘速恢復,讓這些一時犯錯的人儘速重新面對新生活,這就是緩起訴制度的意旨………

 

緩起訴制度--更人性化的刑事處分

•什麼是『緩起訴』制度?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例如: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也願意參加社區服務,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就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如果定為一年,並命被告在此一年期間內,應去做一定時數的協助獨居老人打掃居家環境的工作,則在此一年期間內,被告不但應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勞務工作,且不得再犯罪,違反其任何一項,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他的緩起訴處分。如果履行勞務完畢且一年內都沒有再犯,就不用面對本罪的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法律優先保護良善,重視人權,在社會公益的基礎上,讓初次犯錯的人以更好的方式補償社會。

 

•為什麼要採行緩起訴制度? 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且讓他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犯行的嚴重程度,如果超過了國家社會的負荷,則不適用於緩起訴制度。

 

•那些案件可以緩起訴? 除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得適用緩起訴制度外,其餘均可。

誰在自新的路上享有路權?檢察官會詳細的評估犯錯者的背景。

 

•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前要考慮那些因素?

檢察官須參酌被告的

1.犯罪情狀:

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

2.犯人個人狀況:

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後的態度。

3.對社會的影響: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整體社會公眾的利益。

在緩起訴制度下,犯錯的人有必需履行的義務,和不可逾越的限制。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那些?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創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9.自新的道路不會以永遠暢行,一但出現變數,將隨時封閉。

 

•何種情形下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處分?

1.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另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此一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2.被緩起訴處分前,曾經故意犯其他的罪,而該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3.不遵守檢察官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4.檢察官會決定這條自新的道路有多長,犯錯者必須依循法律的規範,才會找到出口。

 

•緩起訴的期間有多久?

緩起訴之期間為最少一年,最多三年,也就是在這一到三年內被告必需遵守檢察官要求他應遵守的事項,且不能再犯罪。

「緩起訴」制度,是一項考慮周詳的司法政策,讓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均蒙其利。

 

•緩起訴制度有何好處?

1.緩起訴期間經過後,如沒有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構成再審原因時,檢察官不得行再起訴。

2.被告不會有前科紀錄。

3.被告、告訴人、證人不需要再跑法院。

4.有助被告及早自新,恢復正常的生活及正當的工作,並減少因涉訟所帶來之不便及困擾。

5.被告可以服務社區、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被告並可接受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解決自身的困擾。

6.被害人不用上法院就可獲得被告之賠償、道歉。

7.在社區方面則可以有更多的人力來執行社區的服務工作。

8.國家可以省下更多的訴訟資源,投注在重大犯罪的偵辦及審理上,也可以將寶貴的監獄資源用在真正的重刑犯身上。

9.所以緩起訴制度,是一項使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四者均蒙其利的新制度。

 

資料來源:http://www.mlc.moj.gov.tw/ct.asp?xItem=325326&CtNode=34974&mp=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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