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此依該條條文就夫妻間之贈與並未為除外之規定,自為當然之文義解釋,最高法院亦著有判決可參(參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9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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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