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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約之成立,固以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為要件,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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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